知 风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会上透露,公安部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措施,对重大案件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并逐步扩大询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司法实践证明,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其中,“命案必破”的既定目标,对司法部门来说,既是动力也是压力。但对于“命案必破”,也不能简单归结为破案心切的“邀功”,其中还包含了惩恶扬善的法律威慑力,不让受害人死不瞑目的情感安抚。但必须看到,“命案必破”违背了一定的客观规律。事实上,疑案或悬案,一直以来都是客观存在的。倘若以“命案必破”衡量司法部门的担当和能力,难免造成在破案心切之下的刑讯逼供。
2012年3月,我国第三部《刑事诉讼法》获得人大通过。其中的最大亮点,就是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杜绝刑讯逼供。那么,如何发现和甄别“非法证据”?最高检当时在《规则》中明确,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只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才应当录音、录像。这无疑是禁止刑讯逼供的一个有力举措,因为,此举也包含了对于非法取证的情形做了“举证责任倒置”,乃至是“有罪推定”,在公检法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平衡。
那么,公安部为何要重申进一步健全完善对重大案件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的制度措施?个人以为,一是因为我国第三部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只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才“应当”录音、录像。其中的“可以”和“应当”,反映出这项新举措还属于起步和尝试阶段。而这次则明确了对重大案件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并逐步扩大询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这项举措从“规定”到“进一步健全完善”,看上去有点举步维艰,但其中涉及到的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兼顾,对破案率的考量,都是对司法部门的严峻考验。从表面上看,要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涉及到巨大的司法成本。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是一个周密而且是要可资证明“全程”的“工程”,这在硬件建设和人力资源上,都需要很大的经费投入。而关键在于,刑讯逼供虽是传统司法陋习,在刑讯过程中,也是一种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词的有效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重大案件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不仅体现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代文明司法精神,也是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毋庸讳言,这对有些错综复杂的重大案件来说,办案人员也少了一种急于突破案情的“有效”手段。客观来说,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除了急于求成或极少数人的别有用心,有些也是当时情绪的使然。比如遇到老奸巨猾、顽固不化的犯罪嫌疑人,在铁的事实面前还在狡辩,办案人员的情绪也可能失控; 而更糟糕的是,如果办案人员出于对案情的推断,已经得出“逻辑”上的结论,又苦于没有直接证据,就很可能采取暴力手段,以期用肉体折磨来摧垮对方心理防线。这不但有悖于法律本身,而且很容易造成屈打成招下的冤假错案。
有鉴于此,对重大案件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看似只是有关司法程序上的硬件建设,实则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联系到当前要求司法机关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一旦认为有罪证据有问题,宁可不追究”,对于因“全程录音录像”对刑讯手段的“弱化”,就要求司法部门在办案水平,特别是刑侦能力上有进一步的提高。
(作者为资深评论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