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身
上周末,中国民航局印发了《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据了解,今年初民航局已经从行业部门主管角度牵头对“旅客黑名单”制度进行研究探讨。报道表示,民航局积极研究对航班上不文明“任性”乘客的惩处措施,考虑将这些乘客纳入信用不良记录。接近民航局的人士称:“由于现在设立旅客‘黑名单’的主要是航空公司,信用信息并没有在整个航空、旅游形成联动,这将是‘黑名单’制度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
比如医院,比如银行,比如税收,这样一些原本处于强势的机构纷纷设立针对消费者的“黑名单”制度,倒也是如今的一大特色与趋势。而对于个别消费者自身而言,其行为中出现种种荒诞不经乃至违法的行为,也是一些应当得到遏制的现象。但尽管如此,仍有两个问题值得追问。其一,如果说“黑名单”是一种必须的设计,那么应当由谁来对消费者的行为做出界定?其二,如果说“黑名单”是相关机构不得不采取的最后手段,那么“黑名单”上的消费者是否曾经得到相关机构穷尽所有可能的服务?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实在不太理解的是,牵头制订“旅客黑名单”制度的为何是民航局。“黑名单”是一种用于裁决并平衡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权责的重要机制,正因为如此,无论民航局在制订这一制度过程中是多么持中公允,不偏不倚,它都难免会招致公众对于民航局可能会偏向航空公司一方的顾虑与质疑。因此,如果“黑名单”是一种必须,那么为何不通过延请第三方并有消费代表参与的、更具有公信力的制度形成机制?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已是大势,民航局在一件关涉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设定上居然仍旧闭门造车,也是奇观了。
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提请舆情关注的在于,相对于消费者之“黑”,同样也存在航空服务的“黑”,甚至后者很多时候成为前者的前提或诱发因素。于此不得不提到的是,公众对于航空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些不满与牢骚,比如航班晚点问题。就在今年3月,媒体据一家跟踪全球空中旅行情况的美国公司报告声称,就准点率而言,中国的机场和航空公司在全球表现最差。因此如果说的确存在乘客的“任性”,那么其背后也未必不存在航空公司的“任性”。同样是一些“黑”,任性的航空公司又有什么权力惩罚任性的乘客?
事实上从法治角度而言,“旅客黑名单”制度很难说不是多此一举。首先作为营利性公共服务公司,其商业行为之外不应再附加其他条件。而且就航空安全与保卫而言,相关条例已有具体的界定,一旦乘客出现违法行为,自有法律处理。更何况这一“黑名单”只是一种航空业内的设定,而非法院之判决。我还注意到,民航局甚至希望这一“黑名单”制度纳入公民信用不良记录。如果基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我实在担心这一做法会对公民的隐私权利与安全造成困扰与伤害。
从某种角度说,消费者或许可以任性,然而服务提供者却无论如何不能任性。当然我们也可以说,乘客应当文明,民航却需更文明。
(作者为潇湘晨报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