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最高可罚3万元。这一规定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
这两天,谁的手机里要是没有一堆垃圾商业短信,好像都不好意思迎接“双十一”。各种“镇店之宝”、“人间神器”,伴随着“106”打头的商业短信,没日没夜地轰炸着千千万万的手机。发送者并不关心你需要不需要,也不在乎你的心情是否安好。垃圾短信,几乎成了“合理的存在”。
这是很悖谬的一件事:近年来,扯着旗子打击垃圾短信的行动多如牛毛,“集中整治”、“组合拳”、“专项行动”……结果呢?临近年底,各种诈骗短信又开始季节性泛滥,热闹得一塌糊涂。相关数据显示,仅360手机卫士在2014年一季度,就拦截垃圾短信208.8亿条,接受用户举报各类垃圾短信6130万条。可见,在市场的江湖,垃圾短信依然是“独孤求败”。
今年是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周年。截至今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5.27亿。在中国,手机首次超越个人电脑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此外,“将传统短信彩信转变为基于数据流量的‘新消息’服务”的消息,最近从移动运营商口中传出。这意味着,一毛钱一条短信的收费方式将成历史,短信即将进入“批发模式”。于是,问题来了,就像网友最担心的,“以后垃圾短信会不会因更便宜而更疯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垃圾短信横行多年,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似乎就是无法可依。纵观征求意见稿,舆论奔走相告的,是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指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收集的个人手机信息进行出售、共享和交换; 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停止向其发送。但是,在罚则层面,即便违反了这两条,后果也只是“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纵观新规祭出的罚则——在少数运营商为了垃圾短信脸都不要了的背景下,“责令改正”、“向社会公告”能吓住它们?最重要的是,“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确信这真是下决心来治理垃圾短信的“撒手锏”?
垃圾短信愈演愈烈,活生生弄成了“历史遗留问题”。不管怎么说,成本过低、处罚过轻,显然是个绕不开的主因。这是个简单的机会成本逻辑,如果对于商业垃圾短信继续“法不责众”,抑或治一阵、歇一阵,再多的良法善政恐怕都会被现实所归谬。因此,新规在罚则上有没有突破,是衡量所谓“初衷”最好的试纸。
好在,征求意见稿就是让大家畅所欲言的。那么,不妨恳请相关部门在垃圾短信的罚则问题上,动上一点真格吧。
(作者为资深评论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