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必须提前公示,客观文明曝光
上海地铁公开逃票画面的做法,是否有侵权之疑?
上海律师界人士认为,逃票行为发生在地铁站进出站闸机处,属于典型的公众场所。虽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地铁车站进出站的行为,认定为非隐私行为当无疑义。由于是非隐私行为,即使是正常刷票进出站,行为人也应明知会被目击或者拍摄;而逃票又是违法行为,行为人更应知晓可能遭到视频监控乃至遭受处罚的后果。法律界人士同时指出,地铁管理部门在曝光逃票等不文明现象时,还是应当尽可能采取谨慎克制的手段,在选取曝光的画面时,不应刻意突出或者丑化逃票者的形象,不应附加任何评述乃至贬损的文字,要用文明的方式进行曝光处理。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邹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地铁运营方在没有进行公示或也没有跟乘客讲清楚,如果乘客逃票,我会把你的肖像进行公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地铁运营方刻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加重了乘客方的合同义务。我认为这样是不合理的。”
面对各方的热议,上海地铁表示,目前仍在广泛征求意见,即便要出台,也要厘清相关法规问题。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文明办主任吴昕毅向媒体透露,是否出台应该会在一两个月后有定论。
上海地铁同时解释说,让逃票者清晰“露脸”的画面,并非针对逃票者个人,而是逃票的这种行为,通过这样的公开公布,让逃票者的行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