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实施逾20年的地方法规进入大修程序。1995年,《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
? 哪些地方不能燃放
草案中一个最显著的变化是: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外环线以外区域八类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分别为: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交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草案还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违反规定怎么处罚
草案规定,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对于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等情况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能否适当“开口子”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表示,有不少人大代表和基层同志提出,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涉及千家万户,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如“一步到位”全面禁放,可能面临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与群众的风俗习惯一时冲撞过多等问题,故建议按照循序渐进的思路,慎重研究在特殊情形下是否适当“开口子”。“委员会认为具有一定合理性,为此,建议可否增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部门可以针对特殊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规定’的内容。”
在昨天审议问询过程中,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除去春节、元宵等传统节庆,目前市民在婚庆、乔迁、开业时也会燃放爆竹寄托美好的寓意。“由于燃放地点分散且时间较短,一方面其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可能并不大,另一方面也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因此,建议是否能明确申报制度,对上述需要短时燃放的行为予以规范。”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是否“开口子”,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就有两种声音。一种是主张决不能“开口子”,另一种是对婚庆等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分情况管理。“鼓励移风易俗需要一个过程,但地方立法要有明确的规范和导向,模棱两可不利于社会行为规范。”
(晨报记者 张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