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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拒绝未持有统一 

上门服务证的维修工上门服务

2015年05月06日   A34 :申活·商情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为了更好地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商务委于日前颁布《上海市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目前已正式实施。
  本次颁布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明示; 家电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和技术资质,并持统一的上门服务证上门服务,随时接受消费者电话、网站、二维码等方式的身份核查;家电生产厂商必须定期公示旗下服务网点名单,并保证对旗下服务网点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支持。同时消费者在接受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服务时,享有充分的知请权,有权要求为其服务的从业人员告知服务内容、服务收费价格构成等,有权保留付费后更换下来的零配件。而对于未持有统一上门服务证的企业和员工,消费者甚至有权拒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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