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自3月1日起,本市正式出台《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今后,本市行政机关在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时,必须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政府机关在受理过程中,必须做到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规定,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对不能当场补正的,实行一次告知。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接收申请材料和发放许可证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并在办事现场公示办事指南和接收机构,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等。行政机关应在出具凭证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