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默
近年来,企业在招应届大学毕业生时,普遍对他们的实习经历有一定的要求。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为了增加就业筹码,大学生纷纷利用假期寻找实习机会。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大学生实习尚无专门规定,实习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在实习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那么,暑期实习要注意哪些风险?该如何维权?
实习期间遭意外不属工伤
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近2000家实习单位所提供的7578个职位中,营销类占62.3%,业务操作类占19.5%,技术类占9.1%。也就是说,实习单位给大学生提供的实习工作多集中于营销类和生产类岗位。这两类岗位的安全卫生条件较差,即使是有经验的员工也时常发生或大或小的事故,而有部分单位为了解决员工短缺的问题,索性让实习生代替本单位职工进行某一项或某一时段的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单位和实习生都可能遭受损害,后果也将会很严重。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吉立分析,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仅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实习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而不能先通过工伤损害赔偿途径得到解决。
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受伤虽然不构成工伤,但也并不意味着实习单位就不用承担责任,双方应该按照雇佣关系进行处.理。作为实习生,受伤之后应及时告知实习单位。吉立提醒用人单位,要做好实习管理,包括实习的计划、执行、检查和修正等环节。为了减少实习生人身伤害的风险,实习单位在制订实习岗位计划时,应当避开危险性大、岗位经验要求高的岗位,并为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实习岗位配置实习保险计划。这样既能有效地化解实习中难以避免的安全事故及其导致的损害赔偿风险;又能有效地减轻受害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损害和负担,有利于实习伤害事故的及时解决。
实习生易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近年来,高科技企业发展迅速,但有些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于是企业将目光投向了拥有扎实专业知识和出色科研能力的高校实习生。但企业接受高校实习生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种种管理问题。
其中,高校实习生因参与科研引发的企业商业秘密流失问题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突出的问题。由于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吉立提醒实习生要注意此类问题,以免发生纠纷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吃官司”。
[律师建议]
实习期间要签订协议
吉立分析,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按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对实习生的权益保护还处于空白阶段。建议实习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如学生参与的实习是由学校统一安排、与企业、机关等单位之间的对口实习,这种情况下学校和实习单位签订都有实习协议,会对学校、实习学生、实习单位三者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约定,实习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进行沟通。还有一种是学生自己找的实习单位,这种情况实习学生尤其要注意自身的权益维护,首要一点是最好要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明确大学生实习的内容、岗位、工作职责、实习的时间、地点、实习单位的指导、培训实习生的具体计划以及违反实习协议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特别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实习生的保密义务和实习待遇等重要内容明确约定。
建议企业建立实习管理制度
由于大学生实习时间比较短,刚有点上手,实习期却又结束了。因此,实习单位可以安排集中岗前培训,以便让实习生更快更好地投入岗位。这种培训不仅可以让实习生为公司提供有效劳动,而且可以让实习生在成长中培养对实习单位的感情。
在一些世界500强企业中,他们对实习生有严格的管理流程,在安排他们进入相关部门后,会让他们参与一定的项目和工作任务,并配备专门的指导老师,甚至实习生可以利用的相关资源,公司也会列好目录给他们。这样的制度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实习质量,实习生获得了更多的锻炼机会,同时也是在为企业的人才储备库储备“资源”。
两个经典实习纠纷案例
■案例一
小黄是一名大四学生,他自己找了苏州一家广告公司实习锻炼。实习前,公司人事部门和小黄约定实习期间每天发放补助50元,其他费用、补贴等一概没有(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毕业之后视他的实习表现再作出是否留用的决定。 2011年12月的一天,小黄在给客户送材料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就再未去公司实习,广告公司以为小黄不愿意到公司实习了也就没有再联系小黄。 2012年2月,小黄找广告公司要求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而支付的医药费等,未果。
■律师分析 小黄的受伤不能构成工伤,适用民法规定处理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慧分析,本案例涉及到实习期间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实习生的特殊身份,实习时其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未解除,用人单位还不能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黄与广告公司之间不存在有劳动关系,小黄的受伤也就不能构成工伤。尽管不构成工伤,但也并不意味着实习单位就不用承担责任。此时,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适用民法领域的相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处理,实习单位还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对于小林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等也应该予以支付。
■案例二
小林是某高校的大四毕业生,一日看到一则招聘广告:来公司实习、应聘的,一旦被公司录用即可被送至日本总部培训半年。小林赶紧报名,经过简单面试,小林收到录用通知书、在相关人员的辅助下办理了出国手续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实习(培训)协议,协议中约定小林出国培训半年期满后,要继续在公司服务半年,提前解除的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到日本之后,小林每天被安排在工厂里做工,根本没参加什么培训,工资也只是国内普通工厂操作工的水平;小林很失望,多次提请负责人员组织培训均遭到拒绝,半年期满后小林回到公司要解除实习协议。公司不同意,主张是小林参加了公司的培训,未履行相应的服务期,按约定还应该支付给公司违约金。双方争议不休,诉至当地相关部门。
■律师分析 小林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培训协议有效吗?
常慧分析,本案例牵涉到培训协议和服务期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即认定培训的前提必须是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且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用。本案中虽然公司声称是为劳动者提供出国培训,但实质上是一种对外劳务的输出,并不构成真正意义的培训,因此该公司与小林之间的服务期约定也是无效的,小林可以解除所谓的培训协议并无须支付违约金。